據悉,中國國家發改委擬修訂中央定價目錄,修訂后的定價種類約比2001年版中央目錄減少46%,僅保留天然氣、供水、電力等七種(類),八成具體項目退出新版中央定價目錄。
發改委發布了中央定價目錄修訂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改僅保留天然氣、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交通運輸服務、重要郵政業務、重要專業服務等七種(類),具體定價項目減少到25項,與2001年版相比約減少80%。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煙葉、民爆器材、化肥、教材、軍品、電信基本業務將全部退出中央定價目錄。
除了定價種類和具體項目減少,擬修改的中央定價目錄還改變了現行中央定價目錄主要通過定價內容、備注、表注等方式予以說明的辦法,對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均列明具體項目,使定價權力的清單更加明晰、準確。
同時,為使目錄名稱更加規范、標準,結合工作實際,將名稱修改為《中央定價目錄》,不再使用《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的說法。
政府定價目錄是政府定價權力的負面清單、權力清單。列入清單的,政府可以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即政府定價,或制定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即政府指導價。凡沒有列入清單的,經營者均可自主定價,通過市場競爭決定價格,政府不能進行不當干預。
依據《價格法》,中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只有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才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其中,中央定價目錄規定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權限和范圍。地方定價目錄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權限和范圍。
中國已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